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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www.nrosi.com 2025-04-25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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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外交部领事司:1981年1月5日(80)领荷转字第33号转办单及3月12日(81)领二字第67号来函收到。现对我驻荷大使馆所询问题回话如下:(一)旅荷华侨夫妇经荷兰法院判决离婚的,如不违反国内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可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参见我院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不是有法律效力问题给你司的复函)。离结婚以后,当事人需要我驻荷使领馆加以认证的,可予认证。(二)夫妻一方侨居荷兰,一方仍在国内,如双方赞同离婚,对子女、财产也无争议的,可按国内民法典第24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负责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提起诉讼的,如系国内一方提出离婚,应向本人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侨居荷兰一方需要离婚,也应向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三)侨居荷兰一方提出离婚,荷兰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双方并无异议,可不予干预;如一方对子女抚养或国内财产的处置有不认可见,可按(一)项的精神决定是不是承认这种判决在国内境内具备效力。

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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